典型案例

旅行社服务缩水产生的合同纠纷 【2015-09-23 09:08:55】

   【案例】
  2014131日,王先生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行团,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组团时,旅行社口头向王先生承诺在巴厘岛期 间居住的酒店为准四星级酒店的双人标准间。但是旅游团到达巴厘岛后,旅行社为王先生安排的酒店条件与先前的承诺不符,甚至未能保证王先生居住在标准间,而是安排3个人住在一个标准间内。
  王先生认为自己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按照承诺向王先生提供服务,但旅行社违反合同承诺、降低服务 标准、损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其损失。诉讼中,王先生仅向法院提交了在巴厘岛酒店的住宿发票,用以证明住宿 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住宿客人姓名拼音显示,原告居住标准为双人间,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最终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虽未签有书面旅游服务合同,但王先生 事实上接受了旅行社提供的赴巴厘岛的旅游服务,旅行社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该旅行团回国后,旅行社又向王先生发出了关于入住酒店与原订酒店不符的确认,故 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事实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 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诉讼伊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便有责任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
  本案中,王先生缺乏法律意识,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代替书面合同。旅行社擅自变更住宿地点并降低住宿标准,损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但王先生未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未 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住宿标准,其提交的住宿发票亦不能证明其在巴厘岛的实际居住情况为三人一间,最终陷入了举证不能的被动境地,承担了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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