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抢劫还是故意伤害 【2015-08-28 14:17:16】

    吴某因其兄长与被害人杨某存在矛盾,继而对杨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6月17日凌晨吴某持刀潜入被害人家中,用刀将被害人杨某扎致轻伤,为防止被害人随即报警,从被害人手中抢走两部手机,之后逃离现场,将手机扔在在附近夹道中。
  
  【评析】
  
  一、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首先,抢劫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从主观上将,吴某出于报复心理,对杨某实施伤害行为,强行带走被害人手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其二,从吴某行为来看,吴某将两部手机保持原状扔在附近,明显无占有意图。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二、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讲被告人吴某为打击报复被害人杨某,而对杨某进行伤害致被害人轻伤。其一,主观方面吴某表现为故意,对被害人杨某的伤害有明确的主观犯意。其二,被害人杨某经鉴定受伤程度为轻伤,达到刑法规定程度。根据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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